生活中,有人为给亲友救急,通过银行贷款出借他人,这种行为有风险吗?近日,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24年,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其中,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中,有22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被告在约定时间内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金、利息。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用来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
该案中,原告出借给被告的资金中有22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虽然双方的该部分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但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本金。且被告并不明知原告贷款转贷的,无过错,该22万元银行贷款利息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至于原告用自有资金8万元出借的该部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从银行贷款资金转借他人,不仅会面临贷款逾期、影响征信等一系列风险,而且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合法借贷受保护,违规转贷一场空!保靖法院呼吁广大群众:出借人给他人借贷请使用自有资金,拒绝“套贷转借”,借款人遇资金困难应通过正规渠道融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