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确认精神障碍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依据。认定精神障碍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生物学标准,也叫医学标准
就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基本含义是:首先,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最后,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这意味着行为人的精神病理与特定危害行为的实施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心理学标准,也叫法学标准
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行为的能力。所谓丧失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为时不能正确了解自己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而丧失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实施或者不实施危害行为。
刑法中关于精神障碍人无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采取的是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他们在鉴定时,必须得出是否具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种类与程度轻重的结论;后者由司法人员判断,在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强调、坚持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的统一,才能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