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文物。所谓文物,是指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