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2024-12-31 15:59:51

导读: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常见情形:

(一)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犯行

例如,以杀人故意砍杀一刀后,发现被害人流血异常而惊愕,进而停止了杀人行为。持主观说与限定的主观说的学者一般认为,这种情形不符合自动性的条件(也有例外)。但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完全不被外界事实触动而产生中止动机的情况,是几乎不可能的,不能以放弃犯行是基于惊愕、恐惧为由,而否认中止行为的任意性。本书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依然认识到客观上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甚至可能是担心造成重大后果而放弃犯罪,故不影响中止犯的成立。

(二)因为嫌弃、厌恶而放弃犯行

例如,对妇女实施了暴力的强奸犯,发现妇女面部被泼洒过硫酸,产生了嫌弃、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应当认为,嫌弃、厌恶之情与自动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般来说,在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奸淫行为的,就应认定为中止犯。但是,如果嫌弃、厌恶之情压制了行为人的行为意志,导致其被迫放弃犯罪,则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行

对此需要具体分析:因为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所以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所以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

(四)被第三者发现而放弃犯行

一般来说,在犯罪过程中被第三者发现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但是,倘若第三者与行为人具有密切关系,行为人知道第三者不会告发和抓捕自己,只是担心丢脸面等放弃犯行,仍然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者的发现对于行为人完成犯罪没有任何影响,第三者也没有实施阻止、报警等行为,行为人基于其他考虑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五)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

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财产犯罪时,因为没有发现当初预想的目的物而放弃犯行的情况。对此应具体分析: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虽然财物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为财物价值不高而不窃取的,宜认定为中止犯(当然可能存在争议);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一般也不成立中止犯,如以窃取现金的意图进入女性宿舍,发现宿舍内只有女性衣物没有现金,而没有窃取财物的,不成立中止犯;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少量现金而没有劫取的,不成立中止犯。

(六)基于被害人不符合行为计划而放弃犯行

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个人专属法益的犯罪时,因为发现对方不是自己所要侵害的对象而放弃犯行的情况。例如,甲想杀害仇人乙,在瞄准对方正要扣动扳机时发现对方不是乙而是他人,而放弃了犯行。对此,应认定杀人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杀人中止。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成立杀人未遂,而不可能再中止。另一方面,这种情况下放弃犯行并不能表明甲已经回到合法性的轨道,或者说,甲还具有实施杀害乙的行为的可能性,因而依然具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

(七)发现存在手段障碍而放弃犯行

对此应区分为两类情形:其一,如果行为人发现自己准备的手段不能完成犯罪,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存在通常的替代手段,或者虽然存在替代手段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种手段的,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例如,甲向几十米外的被害人乙开枪射击,但由于子弹卡壳不能发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再如,行为人开枪后没有打中但误以为枪中没有子弹了,或者撬开车门后不知道如何发动汽车的,也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如果行为人发现自己准备的手段不能完成犯罪,但当时容易采用替代手段,行为人也认识到可以采用替代手段但没有采用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为了杀害他人携带了多种凶器,在一种凶器不起作用时,行为人可以使用其他凶器但不使用的,应认定为杀人中止。

(八)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

对此,可能需要根据犯罪的类型与一般人的观念对“熟人”是否属于压制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原因做出区别判断。例如,行为人夜间实施暴力意欲强奸妇女,但在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是熟人,进而放弃强奸行为。

(九)因为已经实现构成要件外的目标而放弃犯行

例如,甲为了阻止乙与自己的女儿丙谈恋爱,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没有打中,乙随即答应不再与丙来往,甲没有继续开枪。倘若认为第一枪未打中成立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便不成立杀人中止。如若认为甲因实现了构成要件外的目标而放弃行为不值得褒奖,甲也成立杀人未遂。但本书认为,虽然甲的构成要件外的目标已经实现,但甲确实在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放弃了继续开枪的行为,宜认定为杀人中止。

(十)不能满足特定倾向而放弃犯罪

例如,具有性虐待倾向的甲意图强奸乙,乙意识到自己不能逃脱,反抗也没有意义,为了避免进一步伤害,表示愿意与甲性交。但由于乙的表现不能满足甲的性虐待倾向,甲放弃了奸淫行为。显然,甲并没有自动地回到了合法性轨道,因而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