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沅江:​16岁少年骑共享电动车出事故,该谁赔偿?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2024-12-30 16:13:52

导读:近年来,共享电动车发展迅速,“小绿“”小蓝”随处可见,电动车事故层出不穷。在骑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连续变道引起交通事故  面临各项损失近十万余元

2024年4月,小郭扫码解锁某电动车租赁服务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湖南省沅江市某路口右转弯时,连续变更车道至其左侧车道,与对向左转弯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住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郭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原告遂起诉至沅江市人民法院,要求小郭、其母亲王某、某电动车租赁服务公司、某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某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各项损失共计142691.37元。

孩子酿祸  谁来担责

庆幸的是小郭的监护人王某在校投保了“学平险”附加险“监护人责任险”,保险责任为对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某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15万元限额内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而某电动车租赁服务公司为其所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向某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其保险单特别约定,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对通过相关网络平台下单的用户在使用平台非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用户本人及其他三者按约在50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审理

依法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小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理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小郭驾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某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小郭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该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小郭在驾驶该共享电动自行车期间过失致其他三者人身损害的,某平安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故对小郭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应先由某平安保险公司在50000元保险限额内按约进行赔偿。超出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部分,因小郭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王某承担。又因王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投保有监护人责任险,故王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应先由某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在150000元监护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再有不足部分由王某自行承担。

经过调解,某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自愿在监护人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0,000元,某平安保险公司自愿在在公众责任险限额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元,王某自愿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共计3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被告小郭已年满16周岁,达到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定年龄,属于合法驾驶人,故能通过所投保险分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则因不具有合法驾驶人身份而不能得到保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也存在对交通规则认识不全,应急反应能力存在欠缺的情形,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的道路安全法规教育,避免违规骑行损害未成年人及他人生命健康,若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提醒!

交规要遵守,骑车要够龄!部分学生对道路交通规则了解不足,加上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容易违规骑车上路,安全风险极大!希望家长和学校务必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对孩子们的交通安全教育。家长要管好车,若发现孩子违规骑车上路,家长和学校都应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这既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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