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购房者都遇到过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这时购房者该怎么办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延期交房、后又以未交物业费拒不交房,损害购房者权益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吉祥公司(均为化名)限期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2021年6月,小宇与吉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小区某套住宅出售给小宇,总价49万余元。双方还特别约定吉祥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延期交房,吉祥公司按日计算向小宇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因各种原因,又遇新冠疫情,直至2024年1月,吉祥公司才通知小宇收房。之后,小宇多次前往售楼部收房,但吉祥公司所在的物业公司以其未交物业费为由,不予交房。小宇气愤之下诉至临湘法院。
法院认为,吉祥公司与小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并约定若吉祥公司逾期超过30日交付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吉祥公司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本案中吉祥公司于2024年1月电话通知小宇收房,距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逾期。吉祥公司作为商品房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合同约定的房屋如期交付给小宇。其以小宇未缴纳物业费为由不按期交房,这并不能免除自身责任,吉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受新冠疫情影响,此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应当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程度部分免除责任,本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免除被告30天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最终临湘法院判决限吉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宇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1.9万余元。
法官说法: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明确与开发商关于交房期限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不仅可以使得购房者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开发商故意拖延交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