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好友新开烧烤店,受其请求好意无偿出借烧烤机,翻墙取物时却不慎摔伤致残,能否要求朋友赔偿?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张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人经营的夜宵店与王某的夜宵店毗邻。因新开的烧烤店次日开业所需,张某与赵某向王某借用烧烤机,王某爽快答应。当晚11时许,张某与王某一同前往王某朋友的库房取烧烤机。因大门已落锁,王某为了不耽误张某次日新店开业,遂欲翻墙取物,却不慎跌落致椎体骨折,王某因此住院治疗47天,共产生医疗费用24966.02元。经鉴定,王某为L3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认为,他是按张某、赵某的请求,在帮其取物的过程中受伤,张某、赵某应赔偿他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张某与赵某辩称,他们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王某自行决定翻墙取烧烤机,在翻墙过程中摔伤,王某应对其自陷风险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是指在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王某应张某与赵某的请求,在自愿无偿为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本案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事故发生时,张某在现场,未对王某翻越围墙的行为作出明确拒绝和有效阻拦,应当对王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帮工人,虽是热心助人,但仍需尽到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应知翻越围墙有危险,但因过于自信而将自身处于危险之中,最终不慎跌落受伤,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查明事实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定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5万余元,由张某、赵某共同对此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维护,需要公民之间互帮互助的善良、对法治的尊重以及对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王某对于朋友的帮忙请求不吝施以援手,其行为可嘉,其在帮工过程中所受到的身体上的伤害得到应有的赔偿,才能鼓励更多人去助人为乐、无私奉献,这正是我国民法典第一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和生动体现。
而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生活常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义务帮工时亦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做到合理帮工、量力而行,保证自身安全。若帮工人对自身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帮工人也要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