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游”溺亡,一起游泳的同伴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来源:新晃县法院 2024-12-27 11:09:34

导读:帮工结束后“野游”溺亡 同行者是否担责? 法院这样判……

“我儿子是帮小勇搬家期间与他们一起下河游泳溺亡的,一同下河游泳的被告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小林父母悲痛说道!
“是我们搬家结束后在河边散步时,小林自行跳到河里游泳溺亡的,我已积极救助,并支付了5万元丧葬费,其余损失不应由我赔偿。”小勇委屈说道!
“我是未成年人,我也是跟着他们下河游泳的,我已报警求救,小勇溺亡不应由我承担赔偿责任。”小风说道。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人民法院法庭上,一起因“野游”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的当事人争论不休……
基本案情
原告老林夫妇的儿子小林与被告小勇、小风系朋友关系,案外人小天与小林是堂兄弟关系。
2023年7月2日下午,小林、小风、小天到小勇经营的网络平台工作室帮忙搬运桌椅等物品。搬运结束后,四人在吃完晚饭后一起到舞水河大前门河段散步。
当四人散步到大前门凉亭处时,便在此休息。休息期间,因天气炎热,小林遂率先跳下河去游泳,并游至河水中间玩耍;继而小勇也下河游向对岸;小风因水性不好则下河后在岸边水浅处游玩;小天因脚受伤,便在河边坐着休息。
三人游泳期间,小风、小天发现小林在河中间溺水后,小天跳入河中施救,小风则向消防报警请求救援,小勇也回游施救,但均未成功,小林溺水身亡后,小勇请救援队打捞小林,小林尸体于第二天中午被打捞上岸。
2023年7月4日,被告小勇向原告老林给付小林死亡的丧葬费用5万元。原告老林在出具的赔偿收据上注明:“后续安葬后再协商。”因原、被告双方就小林溺亡的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林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小林溺亡的50%的赔偿责任,即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各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事件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范畴,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在各自义务范围内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死者小林的溺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3年7月2日下午,小林系在帮工结束后与小勇、小风、小林到舞水河大前门河段散步休闲时,自行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并非在帮工期间从事帮工活动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其溺亡与帮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小林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自然河道中游泳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其独自游到河水较深的河中央,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最终溺水身亡,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小勇、小风虽也一同下河,但三人事前无邀约行为,下河后亦是各自一处游泳;在发现小林溺水后,小风立即报警寻求救援,小勇亦回游施救,虽最终未能救援成功,但也实施了与其各自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
被告小勇、小风对小林的溺亡并无过错,小林的溺亡系意外事件,与小勇、小风等人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民事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小勇在案涉事故发生后出于人道主义自愿给予原告的丧葬费补偿5万元,法院予以确认。不论是小林在事故发生前的帮工行为,还是小勇在事故发生后的补偿行为,都是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予以肯定。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老林夫妇的诉讼请求。日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成年人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
小林作为成年人,明知河中“野游”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但其仍选择跳入河中游泳,自甘风险,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危险境地,最终导致其不幸溺亡,应自行承担责任。
小勇、小风在发现小林溺水后,立即采取下水施救、报警求救等方式予以积极救助,虽最终未能救援成功,但应认定实施了与其各自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场意外,留给老林夫妇的是失去儿子的无尽悲伤,带给小勇、小风、小天的亦是惨痛的教训。
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家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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