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法院这么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2024-12-26 17:38:34

导读:一方在婚前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或传染病等重大疾病,另一方在婚后才发现,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吗?

一方在婚前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或传染病等重大疾病,另一方在婚后才发现,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吗?

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24年9月,彭某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聂某,后,二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均未进行婚前检查。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彭某发现聂某经常独自傻笑,精神状态较为异常,彭某遂向聂某家人询问,得知妻子聂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久治不愈。彭某认为聂某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聂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在婚前已经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久治不愈,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但婚前聂某未如实告知,且已经严重影响了夫妻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彭某以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案例二

2020年12月,小丽与小华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24年9月登记结婚,均未做婚前检查。婚后,丈夫小华告知小丽父母其患有梅毒,小丽这才得知丈夫小华在婚前已患病多年。小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小华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小华在婚前已经患有传染性疾病,且婚前未向小丽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小丽的知情权,影响了小丽的真实意思表示。小丽主张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真实、自愿、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拟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应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不如实告知的,无过错方应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对彼此的承诺和责任,婚前的坦诚相待,婚检的普及和重视,都尤为重要!通过婚前检查,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双方的健康状况,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未来婚姻和家庭的一份责任与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节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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