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7日《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此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本罪论处。
逃税罪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其实质是逃避缴纳税款,是对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违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是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