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上头电子烟”,湖南永州一男子被判刑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2024-12-16 18:12:38
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会出现头晕、麻醉、乏力等“飘飘然”情况,故俗称“上头电子烟”。近日,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弹”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欧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4年3月,吸毒人员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00后欧阳某某购买2个“上头电子烟弹”(含依托咪酯成份,下同),并承诺事后给欧阳某某一个“上头电子烟弹”作为好处,欧阳某某遂通过微信联系颜某某(另案处理)拿“上头电子烟弹”。随后,唐某某在颜某某的家中以49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2个“上头电子烟弹”。2024年6月,被告人欧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该案的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新型毒品。一些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弹中非法销售,吸食后轻则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反应,重则休克窒息甚至猝死,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就是贩毒,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就是吸毒。请大家认识毒品危害,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切勿以身试法,别让美好的人生因毒品而蒙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