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承诺购房返佣21万,事后却拒不兑现,法院判了

来源:永兴审判 2024-11-04 15:09:28

导读:中介承诺购房返佣21万,事后却拒不兑现,法院判了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中介或售楼置业顾问为吸引客户,常常采取口头承诺“买房返佣”,但事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佣金或逃避返佣承诺的情况。近日,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购房返佣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初,关某某计划购买深圳华侨城某楼盘的住宅,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房产经纪人曹某某。曹某某与关某某达成口头承诺:如购房协议顺利达成并履行,则其将购房佣金返还给关某某以降低其购房成本。后曹某某再通过另一房产经纪人李某,促成了深圳某公司(卖方)与关某某(买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电子合同》,关某某以5,377,607元的价格购买卖方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某大厦的房产。合同签订后,关某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涉案房产于2023年6月2日交付。然而,当李某将214,000元购房佣金转入曹某某指定的账户后,曹某某却拒不将该款支付给关某某,关某某多次向曹某某催要未果,遂将其诉至永兴法院。另关某某向法院提供一份其与曹某某的电话录音证实,曹某某对返佣金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减少金额并分期支付,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曹某某和关某某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曹某某在向关某某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过程中,双方达成购房返佣金的口头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交易习惯或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本案中,曹某某已促成关某某与深圳华侨城某公司达成购房合同,关某某应支付曹某某合理劳务报酬,鉴于双方对该劳务报酬未进行约定,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该劳务报酬为2000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曹某某向关某某支付购房返佣款1940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咨询和购买,注意选择有良好口碑和服务的中介或置业顾问,对于销售人员提出的口头承诺要将其固定到书面,对于违反法律及制度规定的承诺不轻信、不认可,同时注意保存购房合同、发票单据以及能证明约定的协议、录音等证据,以便在诉讼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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