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光伏发电量未达预期,是否构成虚假承诺?法院判了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2024-11-20 16:42:00

导读: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完毕,正式运行中发包方发现工程实际年度总发电量无法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目标值,公司是否构成虚假承诺?如果构成?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也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5日,嘉禾某能源公司与嘉禾某村委会签订《光伏发电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嘉禾某能源公司提供光伏发电所需材料,为村委会楼顶建设光伏发电站,工程价款为830830元,工期一个半月,验收合格即付工程款总价97%,3%余款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内付清。
完工后,该公司向村委会提出工程款结算却遭拒,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嘉禾某村委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嘉禾某能源公司工程价款。嘉禾某村委会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后,以嘉禾某能源公司“偷梁换柱”,擅自用A产品替代合同约定的B产品进行工程安装,导致该工程年度总发电量无法实现双方合同约定的目标值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拆除设备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嘉禾县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光伏发电量(理论技术峰值)是理想环境下经工商备案登记的出厂值,公司是否够构成虚假承诺。既要考虑光伏工程安装人员的技术,也要考虑光伏工程安装的地理环境要素(如:光照、经纬度等)。本案公司虽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用A产品替代合同约定的B产品进行工程安装,但承办法官全解军将两产品出厂厂家官方承诺性能指数进行对比,结果显示A产品性能优于B产品性能;且工程安装地理环境也无法达到理论设想,认为公司不构成虚假承诺。但考虑双方对光伏领域的认知程度不同,加上该公司前期释明工作和现场安装工作确实存在不足,为了平衡双方利益,经法院多次联合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双方聘请律师做通村委干部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嘉禾某村委会在收到嘉禾某公司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后,限期一次性给付嘉禾某公司工程款512000元,另嘉禾某村委会自行负责光伏项目的后期维护。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嘉禾法院始终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做好涉企经济纠纷案的调解工作,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整个办案流程,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兼顾村委集体经济利益损失最小和民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两方面,找到双方平衡点,促进双方握手迎合,既能稳住民营个体经营主的市场信心,又能助力“乡村振兴”,带活集体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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