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与汤某于2006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异后再婚。陈某有一子陈某红已成年。汤某有一子杨某未成年,随母亲与继父陈某一起生活。
2017年7月12日,陈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夫妻共有房产及存款若干。
对于陈某的遗产如何分割,陈某之子与汤某产生了分歧,尤其是对汤某之子杨某是否应分得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系汤某与前夫所生,汤某与陈某再婚时,杨某仅一个半月就满18周岁。
汤某与陈某于2004年11月起开始共同生活,杨某也随母亲汤某及继父陈某一起生活,且杨某婚后也与二人住在一起至陈某去世。
陈某死后,杨某作为孝子身份对前来悼念的亲友及同事跪拜迎送,墓碑上记载杨某为孝子。
关于杨某是否享有继承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有扶养关系为继父母子女间存在继承法律关系的关键。
被继承人陈某与原告汤某于2006年10月31日结婚,杨某虽已近成年,但在其母与陈某结婚后,一直与二人共同生活至陈某去世,形成了长期且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
同时,根据案外人陈某民、贺某勇的证人证言,在陈某葬礼上杨某作为孝子对前来吊唁的亲友及同事跪拜迎送,按照本地风俗习惯,葬礼中跪拜、迎送等祭祀行为一般由死者的子女完成,如无子女则由最亲的后代来完成,跪拜者往往还需要承担之后死者祭扫等相关义务,再结合陈某墓碑上记载杨某为孝子,与被告陈某红的地位相同,可知杨某为陈某尽到了养老送终的义务。
此外,抚养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当结合扶养时间、扶助情况、居住情况、丧葬事宜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不能仅以陈某与汤某结婚时,杨某已快成年为标准认定其不具有继承人资格。
综上,法院认定杨某与被继承人陈某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杨某享有对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继承权。
判决后,陈某红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株洲中院,株洲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中老年人再婚后财产处理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在合法合规分割遗产的同时,如何充分兼顾继承人之间情感是对法官的一个考验。
本案中的继承纠纷存在一个“特殊”点,即陈某与汤某再婚时,杨某未成年,仅一个半月即满十八周岁,确实缺乏抚养关系的时间前提,但是否构成抚养关系应从多个方面去考虑,如是否长期居住并互相照料,是否有经济上的支持及继父母死后继子是否履行“送终”义务等等。
此案中,法官经过综合考量,认定杨某享有继承权。是对继子女赡养老人给予肯定性的评价,实现了情、理、法的融合,有利于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