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很多人会选择购买、饲养宠物以提升幸福感。随着“宠物经济”不断升温,相关法律纠纷也越来越普遍。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消费者在宠物猫未发货前申请退货退款,遭卖家拒绝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四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卖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
2023年3月16日,李某在某平台上的宠物店购买了1只英国短毛矮脚猫。该宠物猫销售详情页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敬请谅解!”“特别注意由于非宠物问题发生不想购买的原因,私人原因(例如不想养了,家里不能饲养活体等)都不给予退款,望理解”。付款下单后当晚,李某认为宠物质保时间仅有15天过短、想延长到一个月被卖家拒绝,遂申请退款。卖家则表示,质保时间已提前告知、涉案宠物已出库送检、体检完成后即会发货,并拒绝了李某的请求。遭拒后,李某向某平台申请纠纷处理。某平台处理意见为:按照卖家规则扣除违约金,即未发货时申请退款,需扣除消费者实物金额30%,发货后申请退款,扣除消费者实物金额60%。
随后,卖家给李某留言,告知李某涉案宠物即将完成体检,询问是否发货。李某回复“我早就取消订单了,全额退款!”。宠物体检完成后,卖家仍旧发货并通知李某。李某再次表示“你这是强卖”“肯定会拒收的”。2023年3月26日,涉案宠物送抵李某所在的城市,李某拒收,认为卖家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构成欺诈,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某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该条款并非全然否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市场购买前述特殊商品时的单方解除权。在销售者发货之前,尤其在销售者尚未开始为履行发货义务做准备之前,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如因消费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给销售者造成损失,销售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虽然涉案宠物猫系活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商品发货之后,如运输成本较高、退货导致活物死亡的风险较高,等等。而在发货之前,此类商品的特殊性并不突出。李某在下单后十小时内即申请退款,彼时涉案商品尚未发货,其并不存在滥用解除权的情形。因此,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如前所述,李某依法享有在合理期间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中的“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等表述,则完全排除了李某所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3月16日通过申请退款的方式通知卖家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已于当日解除,卖家应向李某退还货款。关于李某要求卖家赔偿三倍货款以及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及平台违反法定义务,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卖家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施以经营者承担接受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以此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增强消费信心,促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为了兼顾销售者的利益,该条作了除外规定,即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主要是因为时间因素对该类商品价值的影响非常大,一旦消费者选择退货,卖家收到退回的商品之时,商品价值已经大大减损。
不过,该条款并非全然否定消费者对这几类特殊商品申请退款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在卖家未开始履行发货义务前就申请了退货,并不会影响涉案宠物猫的商品价值,故此时李某有权申请退款,即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因李某行使单方解除权给卖家造成损失,李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卖家在收到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明确表示会拒收的情况下,仍径行发货,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责任。
“双11”购物节已经拉开帷幕,不少消费者开启了“买买买”模式。法官特别提示:网购过程中,不少商家都会在销售页面提示“XX售出概不负责”等内容,这种提示免除或减轻了商家责任,同时加重了消费者义务,可能属于无效条款,此时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