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父母未离婚,子女能主张抚养费吗?法院判了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2024-11-18 16:36:25

导读:湖南张家界:父母未离婚,子女能主张抚养费吗?法院判了

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向其父亲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案情简介
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子。早期,两子跟随母亲王某在山东老家生活,经商量,父亲黄某于2022年6月将两子接至其工作所在地慈利县生活、学习。2023年9月,王某与黄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王某将两子带回山东老家。2024年7月,王某以两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称黄某长期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要求黄某按照每人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受案后,了解到两子系王某擅自带离慈利县,后拒绝黄某探望两子,黄某多次前往两子的学校、出租房进行探望,曾求助当地派出所都未见到两子。黄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王某住所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判决前,离婚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多次前往山东探望两子,及向两子原就读学校的老师了解二人的转学情况,欲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但因受到阻拦不能履行,且王某自认其拒绝黄某与两子见面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两子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黄某诉王某离婚纠纷已在其他法院立案受理,小孩的抚养费请求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法院驳回了两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但规定了支持抚养费诉请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法条的释义中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作出了明确说明:即实践中比较多见的情形是父母虽然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矛盾、生活方式、厌烦照料等原因,其中一方虽然有正常的收入,但是对于孩子不管不顾,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玩消失”、“当空气人”、“当甩手掌柜”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也不支付抚养费用。
本案中,黄某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但不能履行,并不属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符合支持抚养费诉请的条件。法院裁判对防止监护子女的父母一方滥用诉权的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