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被毒杀的土狗,3人被判刑+支付160余万公益损害赔偿金

来源:沅陵检察 2024-10-30 15:38:00

导读:湖南怀化:出售被毒杀的土狗,3人被判刑+支付160余万公益损害赔偿金

舒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长期在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某市场从事家禽零售。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舒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通过微信联络,分别从湖南常德市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用氯化琥珀胆碱制作的毒针毒杀的土狗进行售卖。至案发,三人收购的所有狗肉均已售出。2022年6月,沅陵县公安局以舒某某、杨某某、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3月,沅陵县检察院以三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5月,经二审判决,三被告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八个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七千元到三十六万元不等的罚金,三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相关工作,并判令支付160余万公益损害赔偿金。

检察官提醒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此警醒所有食品生产销售者要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勿以身试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还将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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