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认定
1.被胁迫。主犯与从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本人的意思参加犯罪;教唆犯就是犯意的发起者,这些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的地位。胁从犯原本没有犯罪意图,被胁迫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其个人意愿的。只不过胁从犯犯罪之时,即或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也并没有丧失意志自由,在其被胁迫之后实施危害行为的,刑法对其进行处罚,无论从主观条件还是客观条件上看都是具备的。
胁从犯和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可抗力存在明显区别。如果行为人在身体上完全受到强制,丧失了意志自由,即使由此而造成了客观损害,但因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2.参加犯罪。胁从犯参加犯罪,通常意味着犯罪是他人的“作品”,胁从犯只是被动参加,注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