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共犯与身份。有论者主张将身份分为定罪的身份和量刑的身份。在定罪关系方面,两种纯正身份犯相互加功而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全案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一个合适的罪名,而不能分别定罪,一般应根据为主的职权行为来认定;在两种职权行为分不清主次时,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在量刑关系方面,应当采用“同罪异罚”的原则处理。该论者还指出,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对身份问题以及共犯与身份的关系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并有必要对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加以认真研究,从法理和实践两方面探究其利弊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