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分为哪几种情况?

2024-10-25 10:32:45

导读: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由于数罪并罚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因此,需要分情况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如果只是有期徒刑(或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上述第三项处理。第二,如果只是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上述第一项处理。第三,如果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合理解释。例如,甲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B罪被判处管制2年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8年12月31日刑罚执行完毕,同日开始执行管制。根据刑法第69条第3款的规定,对两罪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合并执行。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期限,必须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否则违反刑法第58条)。与此同时,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期限,也只能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否则违反刑法第55条第2款)。于是,其中有2年同时在执行有期徒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尽管违反了刑法第69条第3款,但只能容忍)。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当然包括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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