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共有180个左右的条文规定了罚金,明显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则对罚金的规定方式有四种情况:一是选处罚金;二是单处罚金;三是并处罚金;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罚金。
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犯罪人,可单处罚金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刑规定》),在所适用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可以单处罚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罚金刑对于任何犯罪人来说,都是其生活质量的一种可感知的损失,也确实有利于特殊预防;在法定刑规定了可以“单处罚金”时,法官应尽可能单处罚金。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决定罚金数额,主要是由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的。罚金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必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适应,而犯罪的危害程度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又是由所有的犯罪情节决定的。但是,由于罚金意味着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故在判决罚金时,既要考虑犯罪人现有的支付能力,又要考虑其将来的职业状况与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