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聚合”的对称,又称“责任竞合”。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形式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仅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大陆法民法实践中主要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责任之间的竞合。
特征:
(1)其责任由一项民事违法行引起,行为人须基于同一过错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并仅造成同一侵害后果,它不同于多个民事违法行为构成多个民事责任的情况;
(2) 其责任形式须为两种以上,即同一违法行为完全符合不同形式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形式的民事责任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
(3)其本质为一项民事责任,仅依法采取多种责任形式并存的外观,具有多种责任性质;故竞合的责任之一实现后,其他形式的责任也归于消灭。民事责任竞合是不同国家民事法制中普遍存在的共同问题,而在德国法系民法中更具有典型意义,它涉及到一国民法分则中不同规则体系之间的效力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