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向业主收费,湖南郴州一物业经理被判刑

来源:郴州北湖法院 2024-10-28 12:00:36

导读: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向业主收费,湖南郴州一物业经理被判刑

近年来,不少公司、企业职务侵占犯罪频发,职员或管理层利用账务上的处理技巧,非法窃取资财……“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请看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唐某入职郴州某物业任工程部主管,2018年升职为物业副经理,主要职责是管理小区的工程维修的和收取物业费,及代收公司停车费。唐某由于好赌欠债较多,于是就想用业主的停车费和物业费来归还债务。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底期间,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该小区20多名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和停车费,用来归还自己的外债和日常开销。

经审查,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公司财物共计84948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本院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四千九百四十八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法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发展壮大,对民营企业反腐逐渐成为当下的热点,不论企业高管还是员工都需要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陷入刑事风险的境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被告人唐某身为公司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将单位的财物转化为私有的行为,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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