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以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对下列事项,应当分别书面听取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情况。
导读: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以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
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以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对下列事项,应当分别书面听取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