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碱掺水,假冒行业内知名商标,企业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差了整整20个点,合同要求的与实际供应液碱的规格怎么相差这么大?”2024年4月,某国有企业对合作公司的液碱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发现样品与货款结算时的检测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7月初,该企业联合相关执法部门扣押了一辆多次运输液碱的罐车,发现罐车内部存在用于掺水的非法改装设备,遂报警。
经查明,从2021年起,周某、易某、付某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与业务员、司机、押运员合谋,填写伪造化验单,向该国有企业运输掺水液碱。
9月23日,常宁市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检察官通过听取案件汇报、书面阅卷等方式详细了解案情进展,随后就取证方向、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检察官认为,被告周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在液碱中掺水冒充某公司品牌多次对外销售,非法销售金额达3000余万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且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企业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自今年2月最高检启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下一步,我们将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强对衡阳“五张产业名片”和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医药等优势产业链的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护航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谋求非法利益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可取。若以身试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旦被认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提高警惕,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