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吃早饭时,在餐厅行走意外摔倒受伤,该顾客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瓦罐汤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45元。
2021年1月的一天早上,谢某与其家人到某瓦罐汤店吃早餐,因当时店里的工作人员正在拖地,地面湿滑,谢某在店内行走时,不慎滑倒在地摔伤。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骶3椎体裂纹骨折,头部、颈部、双手、左肘、胸部软组织挫伤。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谢某遂将瓦罐汤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在瓦罐汤店就餐时摔倒,事发时,瓦罐汤店的工作人员在拖地,地面湿滑,致使谢某在行走时摔伤,瓦罐汤店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事发场所的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进行赔偿。谢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知晓、辨别危险的能力,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应当谨慎行走,其自身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瓦罐汤店承担70%的责任,谢某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餐饮从业人员要确保消费者在主营业务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等安全。本案中,消费者谢某在瓦罐汤店就餐,店面的环境安全也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谢某滑倒是因为地面湿滑所致,作为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拖地后导致地面湿滑,未未及时铺设防滑垫或告知消费者可能存在摔倒的风险,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谢某摔倒,瓦罐汤店应对谢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