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一起在校学生追赶打闹中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经法官陈述事情起因发展、厘清双方责任、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家长达成调解,并于次日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以实际行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彭某,系花垣县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2023年5月25日傍晚,原告晚饭后正在教室看书,因其名与某诗人、明星同音,遭到同学吴某等人起外号、戏谑。原告劝阻无果后用手中水瓶(瓶盖穿孔)喷水进行玩笑式报复,吴某上前欲制止彭某的喷水行为。彭某见状起身跑开,吴某便在其身后追赶,在追到彭某后,两人假意摔跤式地抱在一起,并互相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彭某的脚后跟碰到讲台的台阶并摔倒在地,吴某亦倒下并压在了彭某身上。在倒地后,彭某感觉脚踝疼痛,便大声呼叫,两人遂停止打闹行为。事后班主任及时赶到,并联系吴某家长送医救治。彭某救治期间,吴某的家长仅愿垫付3千元。学校组织双方家长多次协商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均未达成一致。彭某在治疗8日后出院,并居家休养二个多月。经司法鉴定,彭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彭某及家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查阅卷宗、走访学校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听取双方家长意见,积极沟通,从情理、法理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对于事故起因、激发矛盾、双方过错、责任划分、法律依据、赔偿标准等进行解释。同时,向双方家长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初中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晚饭后休息期间进行玩笑式打闹并受伤,事件发生突然,时间短,不能苛责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中时刻监管,故学校在该事件中不能认定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没有责任。在经过厘清责任方、阐述法律依据、多次疏导后,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被告吴某的家长自愿再行赔偿原告彭某20571元,并于次日早上将赔偿款交付彭某家长,此案得以妥善化解。
未成年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其背后反映的是对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因此,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安全意识,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责任,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有效避免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