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相处很不易,结婚生子更不易,夫妻双方在从个人向父母角色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但是出现争吵并不必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在这种特殊的时期,双方应当携手共同面对并克服困难。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两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第一件是原告琴某(女)起诉被告王某(男)请求依法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要求婚生子(刚满2个月)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收到该案件后,随即通过电话联系沟通,并约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第二起是原告张某(男)诉被告李某(女)请求依法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是通过法院进一步了解发现,被告李某(女)于2024年6月流产过,随后法院联系原告张某(男)并向他详细释法,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男方提起离婚作出一定的限制,所以法院将不予受理该案件,原告张某了解后,自愿将起诉材料收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自由是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离婚诉权的行使并非绝对的自由。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及终止妊娠后的一段时间内,离婚诉权是受法律明确限制的,这样的限制不仅仅是对孕、产期女性,对孩子也是一种特殊保护。但是,作为受保护方的女性认为离婚更有利而提出离婚的,并不会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