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仍以原公司名义办理业务收钱,原公司是否要担责?

绥宁法院 2024-10-17 15:58:31

导读:已经离职的员工,仍以原公司名义从事商业活动,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近日,绥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离职员工以原公司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据悉,洪某是香港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该公司自2020年便与刘某达成合作协议,由刘某为该公司办理公司年审业务。2024年5月11日,洪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咨询公年审所需的费用和资料,但刘某告诉洪某今年已经逾期,需要支付罚款。洪某称之前并未收到相关提醒,刘某则表示已经通过微信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了。后经双方协商,洪某于2024年5月13日向刘某转账3600元用于办理公司年审业务,刘某收到后表示会尽快办理。之后,洪某多次向刘某询问年审情况,刘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直至2022年6月2日,洪某便再也没有联系上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

法院判决

在调解过程中,刘某表示,与洪某联系的微信号为工作账号,平时都是公司员工使用该账号与客户进行联系,但使用该账号的员工目前已经离职,没有将微信账号退还给公司,才导致洪某受到了损失。洪某则认为,公司员工变更应及时提醒合作方,这次产生的问题也是因为刘某公司未及时处理好员工离职时的工作交接。双方就相关问题发生激烈争吵。

法官随即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秉着实际化解双方矛盾的理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立场,‌逐步缩小分歧,‌寻找共识点。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表示能够互相理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也因自己公司管理不当向洪某致以歉意,与使用该账号的员工共同赔偿洪某受到的损失,并当场兑现。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帮助当事人避免了诉讼负担,还促进了双方关系的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该案中,员工从刘某公司离职以后,继续以刘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交易,从中获取相应款项,导致原告遭受损失,由此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并非当然无效,如离职员工仍有原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且交易相对方对该名员工离职的事情并不知情,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法律则会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合同仍然有效。若员工离职后冒用原公司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业务交易中,要注重对合作方委托人员真实身份和授权事项的审查,公司自身更要强化对外授权管理,在员工离职后,应当及时检查、收回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对外公示,定期对类似风险进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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