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仅签名未注明身份,不承担还款责任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17:00:42

导读:民间借贷案件中,某些人因为一些原因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名,并未注明身份,借条持有人将签名方诉至法院,双方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裁判?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云与曾某系朋友关系,陈某系曾某的儿子。曾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陈某云借款。2020年6月27日,陈某云通过银行取现19000元加上现金1000元共支付给曾某20000元,2020年7月21日陈某云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支付至曾某账户,2020年7月25日陈某云支付曾某现金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支付至曾某账户。陈某云共计支付曾某150000元。

2022年4月29日,被告曾某向陈某云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陈某云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借款人曾某,2022年4月29日”,被告陈某在借条日期的下方签名。

借款后,曾某未偿还借款,陈某云将曾某、陈某诉至法院。

陈某辩称,不是本案的借款人、担保人,也未表示要加入债务进行还款,陈某云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某云对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陈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陈某在借条上签了名,其身份是借款见证人还是担保人或借款人并未在借条上予以体现。从借条签字落款情况反映,陈某没有表明其为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或借款人, 陈某所签名字位置是在借条落款日期下方,与一般日常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习惯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无法认定被告陈某系保证人的身份,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连保证人都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更无法因其签字行为而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其次,从本案的借款事实来看,涉案借款均由原告陈某云交付给了曾某,并未有证据证明陈某参与借款的使用,也无证据证明被告陈某参与了还款行为或作出了还款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曾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云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383.47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出于多种目的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如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的身份。但因借贷双方主体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因素,在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上,都经常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书写等债权凭证时仅签名而未表明身份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极易产生纠纷,借条上一个小小签名将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因此,落款人的身份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注明。法官在此建议,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为出借人,则应仔细落实实际借款人,对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在借条上明确注明其身份情况, 切不可随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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