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单”骗取售房佣金,法院这么判

来源:郴州苏仙法院 2024-05-06 17:35:28

导读:什么是“飞单”?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过程中,中介和开发商业务员相互串通,将自然到访的客户虚构成分销商渠道到访客户,从而骗取开发商佣金,这类行为在行业内被称作“飞单”。

什么是“飞单”?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过程中,中介和开发商业务员相互串通,将自然到访的客户虚构成分销商渠道到访客户,从而骗取开发商佣金,这类行为在行业内被称作“飞单”。

“飞单”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近期,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徐某、刘某、朱某、黄某、曾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销售房产,甲公司按照销售房产的总金额支付乙公司4%或者5%的中介佣金。

同年5月,时任甲公司营销经理的被告人徐某找到乙公司股东被告人刘某,提出双方可以合作“飞单”,即甲公司销售人员与乙公司串通,将自行来甲公司购房的客户标记为乙公司介绍来的客户,以此骗取甲公司中介佣金。随后,刘某与乙公司另一个股东朱某,徐某与甲公司员工黄某、曾某一起合作“飞单”,并将骗取的佣金按比例分配。经查实,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徐某伙同刘某等人一共“飞单”10起,骗取甲公司中介佣金共计48.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刘某、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五名被告人均向甲公司退赔,取得了甲公司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黄某、曾某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人员,伙同被告人刘某、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将甲公司中介佣金48.3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而且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该案中,被告人徐某、黄某、曾某作为甲公司管理、销售人员,与外部乙公司人员刘某、朱某相互串通骗取甲公司佣金,侵害了甲公司经济利益,触犯了刑法。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上述犯罪行为,有力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助推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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