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判刑11年!罚金123万元!惩罚性赔偿180余万元

来源:桑植县人民法院 2024-05-08 16:48:38

导读:销售假药,判刑11年!罚金123万元!惩罚性赔偿180余万元!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生产销售假药,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还给人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

近日,张家界市桑植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聂某某犯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3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840800元,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为张家界市首例涉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聂某某经营了一家中医诊所,经营范围有中医科医疗服务,中草药收购、销售。2016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为牟利,明知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购的“高效风湿定胶囊”和“一粒平喘胶囊”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仍采购价值641600元的药品对外销售。案发前,被告人聂某某得知涉案的两种药品被查,委托亲属销毁20箱(件)价值28000元的涉案药品。经检测,“高效风湿定胶囊”和“一粒平喘胶囊”均含有化学成分;经认定,该两种药品不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均为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提起公益诉讼,请求聂某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秩序,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某的犯罪行为危害到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销售假药不仅危害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人民法院必当依法严惩。法院“刑罚+惩罚性民事赔偿+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的判决结果严厉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让假药生产、销售、提供者顶格承担违法成本,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要引以为戒,时刻警醒自己依法依规生产、销售食品、药品,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要警惕,切勿“病急乱投医”,看病购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认准“国药准字”,同时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信息。生命健康不可逆,如果发现可能销售假药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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