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为电诈平台接收资金后“黑吃黑”,四人获刑

来源:绥宁法院 2024-05-31 15:02:29

导读:近日,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网络诈骗资金,再将卡内的大额资金占为己有,上演“黑吃黑”戏码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莫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分享了一个“赚钱路子”。莫某某发现一个网络平台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只要向该平台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等上游诈骗的赃款转入他们的银行卡账户后,再将这些赃款占为己有,即可获得巨额利益。

“反正那些钱也不干净,我们黑掉那些钱,量他们也不敢报警,这不比借银行卡来钱快?”两人商议过后,便立即行动起来。由李某某提供银行卡给上游诈骗人员,待钱到账后,李某某以银行卡限额无法转账为由,未将51400元钱款按要求转到指定账户中,而是将其中的20000元据为己有,剩余的31400元赃款分别转到龙某某、苏某某的账户中,并告知二人这是“黑吃黑”所得的资金。

随后,龙某某将转入其账户赃款中的27100元分别转至苏某某、莫某某的账户中,剩余的1300元据为己有。苏某某在收到转来的赃款后,取现26000元交给了莫某某,剩下的3500元据为己有。四人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提现等方式,将获取的赃款全部转移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龙某某、苏某某在明知是其二人诈骗所得的赃款仍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并主动退缴所有违法所得,判处莫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龙某某、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黑吃黑”(即卖卡人截留流入卡内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实际上已将银行卡的卡内资金截留,转为自己占有,获取利益。不要自以为利用了骗子不敢报警的心理实施“黑吃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是对犯罪所得实施诈骗,符合犯罪构成的,仍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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