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借钱”的“借条”,能要到钱吗?法院判了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16:44:55

导读:货款还不出来,双方商定打下了“借条”,由此作为日后追讨的依据。可没想到,多年过去,对方不仅没有给付货款,连“借条”也不认了。那么,没有实际“借钱”的“借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货款还不出来,双方商定打下了“借条”,由此作为日后追讨的依据。可没想到,多年过去,对方不仅没有给付货款,连“借条”也不认了。

那么,没有实际“借钱”的“借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段某介绍某客户在陈某所经营的建材店多次购买房屋装饰材料,经结算,该客户共欠下陈某1万元货款。段某考虑到该客户系经他介绍,遂表示这笔货款由他还清,并向陈某出具一份“借条”。此后,段某却一直未向陈某给付货款,陈某多次讨要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中,段某声称借条的性质为借款合同,必须交付借款才能成立,而段某出具借条时陈某并未向其实际交付1万元款项,并无借款事实,故借款合同不成立,段某认为不需要向陈某归还借款,至于货款,段某则称自己从未向陈某出具过拖欠货款的欠条,不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从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的内容中,可反映存在段某表示愿意为某客户偿还1万元货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双方约定将货款以借条的形式转化为借款的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晰案件基本情况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厘清“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帮助双方分析利弊。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表示愿意各退一步,段某向陈某支付所欠货款及诉讼费损失共计7100元。至此,该案纠纷圆满解决。

法院说法

“欠条”并不等于“借条”,欠条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欠款关系,主要在以下三种情形中使用:①在购买物品或收购物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写欠条。②借了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或不能按时全部归还而写欠条。③借了个人或公家的财物,事后补写凭证作为欠条。

借条则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借款人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借款凭证,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向借款人交付了所借款项。

因此在经济交易中书写欠条时,尽量做到要让买受人出具规范的欠条,不书写错别字,注意核对买卖双方身份信息,可以将当事人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书写在欠条上,内容要明确,并保存好销货单、供货单、物流单等单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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