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足浴女生子,情人持“协议”追讨高额抚养费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2024-05-21 09:48:59

导读:湖南常宁一男子出轨足浴女,生子后签订高额抚养费协议,后因无力支付,被昔日情人和私生子告上法庭,这样的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男子李某与原配妻子黄某生育了一儿一女。李某在足浴店与比自己年长的刘某相识,并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不久后刘某怀孕。在刘某怀孕三个月时,李某为在外地获得买房资格“假”离婚,一个月后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刘某对李某的离婚复婚情况均知情。“假”离婚期间,李某表示会对刘某及胎儿负责。后胎儿小强出生,李某与刘某就小孩的抚养问题签订了协议,约定“小强由刘某负责抚养,李某在小强三岁之前每月支付15000元的抚养费给刘某,并赠送公司股份给小强,待小强成年后过户至其名下”。后李某受疫情影响,经济状况恶化,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2024年3月,刘某以小强的名义,以李某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为由将其诉至常宁法院,要求按照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465000元,并要求李某从小强三岁时起至成年时止,每月支付15000元抚养费。
庭审中,李某辩称刘某以将出轨生子的情况告知原配妻子黄某为由,逼迫其签订了该协议,并且从小孩出生后自己已履行了小孩正常生活水平的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系有合法婚姻之人,且育有一儿一女,刘某明知被告李某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小强,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刘某本身具有明显过错。刘某与李某签订的抚养协议,本质上是李某将与配偶黄某的夫妻共有财产给付给刘某,此约定明显损害了李某妻子的合法权益,为无效约定。李某在小强三岁之前也支付了正常生活水平的抚养费,故对于小强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6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小强作为非婚生子,应当享受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被告李某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承担支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被告李某单方的义务,刘某同样有负担原告抚养费的义务。原告主张从其满三岁后按照15000元/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抚养费数额已明显高于原告所在地普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水平,且可能损害被告李某妻子的合法权益,并导致被告对婚生子的抚养能力降低。
法院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被告李某每月应当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并生育子女,违背了社会道德风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此种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关于小强抚养费的约定也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李某配偶的合法权益,并可能导致被告对婚生子的抚养能力降低而无效。但小强独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的抚养责任不因子女系非婚生而降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抚养问题进行了规定,极大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特别是婚外恋所生的子女,伤害的是两个家庭,亲生父母的感情纠葛也会直接影响到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建立合法夫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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