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微信群吵架互骂后,2人被告上法庭

来源:郴州苏仙法院 2024-05-29 15:47:48

导读:因为在微信群发表了对物业和业委会不同的意见,某小区3位业主引发争吵,甚至互相谩骂,最终闹上法庭。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原被告当庭互相致歉,被告适当赔偿原告,原告撤回起诉。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重修邻好,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1日,原告李某进入所居住的小区物业维权微信群,在群里,她不认可群内一些业主对小区物业以及业委会的评价,认为其“言辞激烈、有失公允”,于是发表了一段不同的意见,遭到了王某、赵某等部分业主的言语攻击,双方也因此在群里互骂。随后,李某被踢出群,但王某、赵某仍在群内恶语相向,发布李某照片,表达对李某的不满。

李某认为王某、赵某在500余人的微信群里使用污秽语言对其诋毁、谩骂的行为,给李某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已被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赵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作出赔偿。

法院调解

第一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考虑到三人均是同小区住户,如果一判了之,不仅矛盾没有得到化解,邻里之间关系恶化,还会进一步影响小区和谐。

庭后,承办法官再次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厌其烦的通过电话、约谈等途径向原被告释法说理,慢慢的,双方终于认识到了自己在微信群里互骂互怼的行为具有侵犯名誉权的违法性。

第二次开庭时,原被告的态度都缓和了许多。经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解开心结,消除怨气,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名誉权是每个人的重要权利,不容随意践踏。俗话说,邻里和则一家亲。邻里之间应当秉持和睦友爱的原则,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身言行,遇到问题和矛盾纠纷时,更应当保持理性克制,积极沟通。互联网也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里也应文明、理性表达个人意见,否则,均要为自己不当的言行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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