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某小区业主赵某因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调解过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内容包括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对小区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除日常小区保洁、保安、绿化、垃圾清运外,还有很多难以被业主直接所见的隐蔽工程,例如供暖设备、隐蔽管道的清理养护,电梯的定时定检等。
物业服务费标准系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协商后综合核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也会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协商时参考。
业主在小区内居住生活,事实上已经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与物业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看似简单,但要让业主理解物业公司的难处、认识自己行为的不妥并自愿付清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却不简单。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看似对立,实则相互依存、紧密相连,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为物业公司考虑的同时,也要从业主的角度出发为他们解决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