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38万网络刷单被骗,出借人是否担责?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2024-05-10 17:08:58

导读:本想刷单挣点外快,向好友借款“修复”账号,​欲收回资金,谁知陷入网络骗局,出借人是否担责?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王某参与网络刷单以获取利润,在其向网站提供的账户转款41500元后,手机端提示:“返款汇回时,因操作失误需修复数据,还需汇入113800元才能取出现金。”王某因资金不足,便以银行过桥为由向朋友陈某借款。第一次借款后王某按照提示汇入诈骗网站指定的另一账户,但手机端仍提示操作不当需继续修复,王某又以同一事由向陈某借款,结果还是一样。此时,王某先后两次共向陈某借款380000元。当王某第三次向陈某借款时,陈某未再向其提供借款,并联系王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后,王某认为,陈某借款时过于信任自己,未对借款用途等作深入调查了解,客观上促使王某陷入网络诈骗圈套,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向陈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以及转账记录佐证,且双方对借款数额、支付途径均无异议,陈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可信,应予认可。陈某向王某出借钱款时,王某告知陈某的借款用途为银行过桥,陈某出借资金纯粹是为帮助王某,王某本人都未能识别其刷单汇款可能会上当受骗,陈某在不了解情况的状态下更无从识别,因此,陈某对于王某网络刷单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陈某要求王某还款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陈某借款380,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大多是基于借贷双方具有朋友、亲戚等特殊关系发生的,出借人往往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对借款用途未进行深入了解,出借人风险防控也只是出于对借款人的人品考量。为有效规避风险,出借人在借款时应适当审查借款用途,根据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无效。

2、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那么非但该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还有可能被牵连到犯罪当中。

3、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以避免非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融资,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有下列情形的应属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等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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