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一年后起诉要求赔偿终生护理依赖费,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 2024-05-17 09:10:37

导读:伤者史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已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其他费用等方面的赔偿,一年后又要求赔偿终生护理依赖损失费,获得法院支持。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史某搭乘其丈夫石某驾驶的摩托车下班回家,石某驾驶的摩托车在途经十字路口灯控路段时,被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造成史某严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史某无责任。2020年12月经过鉴定,认定史某头部损伤为十级伤残;胸部损伤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给史某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及其他费用等共计388429.98元,史某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了赔偿。

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需要终生护理,但因原告受伤之日起满一年才能就终生护理依赖进行鉴定,因而当时未能就终生护理依赖损失一并诉至法院解决。2021年12月原告的亲属单方委托鉴定中心就原告的精神状态、护理依赖进行评定。经鉴定,原告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就终生护理依赖鉴定事宜,原告的亲属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再次诉至桂阳法院。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原告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原告的护理依赖最长不超过5年计算,5年以后重新鉴定,且原告诉请过高,应按2021年湖南省私营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42081元/年计算。

2022年3月,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原告的精神状态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鉴定结论为“目前构成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标的额系因原告于2022年鉴定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长期康复护理费用与原告诉请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项目并非同一项目,故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告2020年定残,2022年经鉴定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部分护理依赖,故法院从定残后开始计算原告的长期护理康复费。结合原告受伤前后变化,法院对原告的护理期限暂计为10年,对其部分护理依赖系数酌定为50%,因两案系同一事故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对于护理费的计算采用同一标准,依照2019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816元进行计算,被告刘某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因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本院认定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故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该项损失。

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史某护理费233856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本案中伤者在受伤后七个月进行了伤残鉴定,一年后又就精神状态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鉴定。符合《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规定: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因此,护理依赖损失费应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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