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倒塌砸伤他人谁担责?法院:房主全责!

湖南法院网 2024-05-16 09:17:04

导读:农村老汉王某德怎么都没有想到,在家门附近的空坪上给鸡投个食竟被忽然倒塌的房屋砸伤,他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建筑物倒塌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法院判决由案涉房屋的房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清赔偿原告王某德各项损失14 360.91元。

原告王某德与被告王某清系同村人,被告王某清携一家老小在外务工多年,老家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中间系案外人王某生的水泥板空坪。2023年9月3日下午,原告王某德在王某生的空坪地上(距离被告王某清的房屋大概3、4米远处)投喂鸡食时,被告王某清的房屋墙体突然倒塌将原告砸伤。原告伤后被送至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7 822.0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该案先后经龙旺村村委会及本院组织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及财产遭受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倒塌房屋虽未办理房产证,但被告王某清承认系自己所有,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负有对所属房屋及时管理维护和风险管控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清及其家人长期不在该房屋内居住,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被告对房屋的疏于管理与原告被砸伤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清辩称房屋倒塌的位置仅在自己房子里面及旁边的地基上,以原告不应走到被告家的地方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根据事发当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原告的陈述,房屋倒塌时原告王某德在距离被告房屋大约3、4米处,系案外人王某生的空坪,该空坪及被告房屋外的地基均属于开放区域,并未设置围栏或者警示标志禁止他人踏入,被告的房屋也未标记为危房,原告王某德客观上不能预见房屋倒塌的风险,原告进入事发地即王某生的空坪并无不妥之处,原告的行为不能减轻或减免被告的责任,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某清应对原告王某德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李学东指出,目前农村有不少年久失修的老屋旧房,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墙体开裂、倾斜,梁柱腐蚀严重或脱节不能承重等情况,而且这些老屋旧房大多数无人居住亦无人管理,遇到连日阴雨、冰雪、大风等极端天气则极易发生倒塌致人伤害事故。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旦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通常推定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为此,拥有老房旧屋的群众要注意对房屋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免发生伤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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