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邓某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承租人周某在对房屋装修过程中被城管部门责令停工并将装修强制拆除,周某作为原告诉至赫山区法院要求被告邓某返还租金23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租人邓某就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并且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与承租人周某订立的租赁合同虽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无法认定为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于周某在对房屋装修过程中被城管部门责令停工并被强制拆除的装修损失,赫山区法院认为被告邓某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以致承租人周某在装修过程中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装修,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造成承租人商铺装修损失及开办费用损失,被告邓某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予赔偿;同时,原告周某在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对存在瑕疵的租赁标的物盲目承租与装修,以致造成损失。因租赁合同无效以致装修被强制拆除造成承租方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赫山区法院认定由被告邓某承担损失的60%,由原告周某自行承担损失的40%。
赫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邓某返还原告交付的租金23万元并赔偿原告装修损失6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