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就出租,10万装修损失谁承担?

来源:娄星法院 2024-04-07 09:57:12

导读:出租无规划许可证所建房屋造成损失,法院怎么判?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租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城管部门拆除装修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判决结果

2021年3月,邓某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承租人周某在对房屋装修过程中被城管部门责令停工并将装修强制拆除,周某作为原告诉至赫山区法院要求被告邓某返还租金23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租人邓某就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并且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与承租人周某订立的租赁合同虽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无法认定为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于周某在对房屋装修过程中被城管部门责令停工并被强制拆除的装修损失,赫山区法院认为被告邓某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以致承租人周某在装修过程中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装修,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造成承租人商铺装修损失及开办费用损失,被告邓某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予赔偿;同时,原告周某在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对存在瑕疵的租赁标的物盲目承租与装修,以致造成损失。因租赁合同无效以致装修被强制拆除造成承租方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赫山区法院认定由被告邓某承担损失的60%,由原告周某自行承担损失的40%。

赫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邓某返还原告交付的租金23万元并赔偿原告装修损失6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承租人租赁房屋时,不可贪图房屋租金的便宜,要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至少要审查房屋是否具备《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谨防因出租房屋的产权存在瑕疵而造成所签订租赁合同无效,以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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