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逾期不还,担保人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炎陵县人民法院 2024-04-03 10:02:16

导读:为他人担保借款,借款人到期未还款,担保人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6日,原告罗某某通过掌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100万元。当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该份收据主要载明:“兹收到罗某某交来集资款壹佰万元,年息12%……”。借款到期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无力如期偿还借款,被告刘某某同意为该笔借款中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并于2022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该份担保书主要约定:“伍拾万由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剩余伍拾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一年内还清,如未还清本人愿为罗某某本金伍拾万元担保,由我个人偿还。借款利息在本金全部归还时按借款约定支付。担保人刘某某,2020年1月6日”。然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如期偿还借款,仅向原告支付利息12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4万元(已按年利率12%自2021年1月6日计算至2023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关于被告刘某某对本案借款中的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在担保书中注明“剩余部分伍拾万元整某房地产公司一年内还清,如未还清本人愿为罗某某本金伍拾万元担保,由我个人偿还”,该担保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应当推定被告刘某某系连带责任保证。另由担保书内容可知,被告刘某某仅对50万元本金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书中注明的“借款利息在本金全部归还时按借款约定支付”既未约定利息的计算基数,亦未约定利息支付主体,故被告刘某某仅应对本案借款中的5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一、限被告炎陵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4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1月6日,此后按年利率12%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某某对被告炎陵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欠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中的50万元元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被告刘某某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在部分借款金额较高情况下,出借人会要求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中保证是最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一般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这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根本区别,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选择让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让保证人承担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设立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必须通过明确约定的书面方式,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三是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债务人,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位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是常事。如果你是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希望增加保证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如果你是保证人,准备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时,一方面要对自己的财产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另一方面要看清自己的保证责任方式后再签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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