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个车开却背上了几十万贷款 小心“套路贷”陷阱!

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4-04-03 10:01:57

导读:租车还不上租车款,租车行老板非但不催收,反而“慷慨解囊”提供帮助,还有这种好事?当心!这可能是套路贷!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朱某、陈某成立一家租车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朱某、陈某在该公司从事租车、放贷活动。

2022年9月,被害人张某来到租车公司租赁一台小车,未按时支付租车费用1万余元。朱某将张某叫到租车店内,提出贷款5万给张某借款,时限一个月,月息1.2万元,且当天就要支付利息。随后,朱某让张某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并转账5万元到张某银行卡。张某银行卡进账后,从银行取出现金1.2万元作为利息交给朱某,微信转账给朱某1.225万元作为租车费用,继续在朱某手中租赁一台小车。在朱某的一番操作下,张某所欠的1万余元租车费摇身一变成了欠朱某本金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1.2万元的“套路贷”。

此后,朱某、陈某多次通过诱使或迫使张某签订“借贷协议”、借新还旧、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虚增债务,并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威胁、恐吓张某及其母亲,经法院查明,2022年10月期间,张某及其母亲被迫共偿还朱某、陈某23万余元,张某母亲名下的小汽车被抵押出卖。

法院判决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陈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陈某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最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提醒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的名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常见的手法有: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软硬兼施“索债”。

小宁提醒,借贷需谨慎,谨防被套路!借款人有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轻信某些不具备贷款资质的贷款公司或者个人,对于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要看清,二要弄懂,三要知晓后果,提高防范意识,谨防落入“套路贷”陷阱,当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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