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现年14周岁正在读初二的周悦同学,将她的父亲周先生告到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先生按每月225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追溯到2012年,周悦刚满周岁不久,周先生即与周悦的母亲李女士因为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周悦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周先生每月出资生活费500元,如遇周悦生病则由双方共同协商承担。此后直到2021年,周先生才将给付的抚养费提高到每月600元。周悦认为现在县城读初中,每月600元的生活费不能满足生活开支需要,周悦及母亲李女士向周先生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周先生不同意,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悦要求周先生按每月225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周先生现在的月收入约9000元左右,按照25%的比例支付。周先生则主张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周悦一个月的生活开支不用那么多钱,且和李女士离婚后,已经另行组建家庭,生活负担重。
经过综合考量,新晃法院在开庭前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周先生从调解协议生效的当月起每月支付周悦生活费1200元,直至周悦年满十八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周先生与周悦的母亲李女士各承担一半。目前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张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孩子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周先生和李女士2012年离婚时,协议约定周悦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直到2021年才涨到600元,现在周悦已经在县城读初中,明显满足不了生活需要。周悦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至于增加的具体数额,则应考虑周悦的实际需要,周先生、李女士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