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国务院及国管局组成部门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
(2)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决定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专门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6)依法设立的各种公务组织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