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房产中介从事中介活动负有如实报告义务,应当如实向买卖双方披露有关交易信息,促成交易,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委托人利益,更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中介公司利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机会,故意隐瞒与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从而赚取房屋交易差额利益的行为,缺乏基本的诚信,违背中介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违反中介人员的如实报告义务,损害了委托人利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中介公司即使与卖方约定将高于底价的部分作为中介服务费,亦应如实向买卖双方坦言真实信息。法官再次提醒,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多了解市场行情,当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交易时,买卖双方尽量到场当面协商,做到公开、透明交易,避免中介公司赚取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