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造谣前女友,被判赔偿1万元

湖南高院 2024-04-22 09:37:00

导读: 网络诽谤损害名誉的,应予赔偿——张某诉李某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李某(男)与张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后张某欲结束双方恋爱关系,因李某认为双方感情、经济纠纷未完全解决,多次通过短信、微信威胁、辱骂张某。2023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通过个人某视频号发布张某照片、身份证信息,并反复影射张某卖淫等不实事实,引发他人浏览、评论。2023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通过其视频号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为达泄愤目的,通过其个人某视频号发布张某的照片、身份证信息,并反复发表暗指张某卖淫的不实评论,引发他人浏览、评论。其以侮辱、诽谤方式贬损张某人格权的行为,足以使不知情群众对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张某造成负面影响,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张某提交的其视频号截图中显示的浏览、评论量,最终判令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其视频号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损害女性名誉的“软暴力”通常会给女性带来严重精神困扰、破坏家庭和睦、降低社会评价等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遭受污名化的女性时常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在视频号中恶意编造侮辱张某的不雅内容,以“软暴力”方式使得张某名誉受损,造成张某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展示了司法机关对妇女人格权予以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有助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影射、诽谤损害名誉等违法行为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网民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自觉规范网上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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