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将孩子姓名改了,男方拒付抚养费,法院这么说→

来源:鹤城法院 2024-04-15 16:30:43

导读:抚养孩子既是父母义务,也是责任,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李某魁(曾用名谭某轩)系李某与谭某的婚生子,因李某与谭某感情不和于2013年7月18日离婚,双方协议李某魁由李某抚养,谭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李某将谭某轩改名为李某魁,谭某便自2018年9月起不再支付李某魁的教育费等。李某魁为维护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鹤城区人民法院主持,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要求谭某限期支付拖欠李某魁教育费、医疗费等合计18521.98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李某魁生活费800元至李某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的民事调解。

因谭某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且以各种理由拖欠支付,李某魁无奈于2023年12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某送达执行通知,并依法发起财产查询。经查询,发现谭某名下有两套房产。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小、案件性质特殊等原因,便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谭某,并将其通知到法院执行局。经了解,被执行人谭某不愿支付抚养费的主要原因是李某魁改名。

执行法官告知其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原名,并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环境等角度给被执行人谭某做思想工作。经过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谭某同意自愿履行至2024年2月份的生活费以及2023年12月22日前的所有医疗费和教育费,后期也会按期支付抚养费直至李某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还表示今后会履行好作为父亲的责任,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抚养孩子既是父母义务,也是责任,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本案中,李某在离婚后未与谭某协商并隐瞒其离婚事实,将其婚生子谭某轩的姓名改为李某魁,从最有利于未成人的角度出发,在双方不能协商的情况下,谭某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其原名,但绝不能作为拒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本案通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最终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履行父亲的责任,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