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未成年人可否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宜章法院 2024-04-15 15:04:51

导读:父亲因病过世,生前欠下不少外债,债权人起诉追讨。继承遗产是否应当先清偿债务?母亲收入微薄,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日,陈某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邮政银行宜章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度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250000元,额度存续期为自2020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合同签订后,邮政银行宜章支行从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10月2日分8笔向陈某放款共计140000元。2022年12月21日,陈某去世。截止到2023年7月5日,陈某欠邮政银行宜章支行贷款本金140000元,利息4783.19元。

经查明,陈某的遗产有:郴州市一套房产50%的产权(有贷款);住房公积金123448.17元中的50%即61724.085元;一台小轿车50%的所有权。其公积金已全部取出用于还债,且陈某还有其他负债。陈某的大儿子陈某宇已通过研究生笔试,准备继续读研,小儿子陈某俊未成年,陈某的妻子李某收入来源不稳定。李某及陈某宇、陈某俊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陈某遗产。

法院判决

宜章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李某、陈某俊实际已继承了陈某的遗产,故对其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予支持。陈某俊系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母亲的收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该案适用必留份规则,应为陈某俊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因此判决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优先为陈某俊留存自陈某死亡至陈某俊成年期间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用,共125000元,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该案判决后,法官进行了释法说理,债权人对陈某家的遭遇亦表示同情,支持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债务是一项法律原则。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遗产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和债务,继承人分割遗产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但是,当死者的遗产不足以缴纳所欠税款或者偿还所负债务时,应当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税款和债务。本案中,陈某俊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综合陈某的负债金额、遗产价值、妻子的收入及儿子陈某俊的实际生活需要,为陈某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民法院应立足司法审判职责,在涉少审判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让未成年人在成长中感受到法治的关爱。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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