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故障频发,物业开出“天价”维修费?王朝辉律师这么说

来源:问法湖南 2024-04-12 17:34:54

导读:4月10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89次,主要咨询领域为物业纠纷、劳动仲裁、赡养义务、婚姻家庭等。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王朝辉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潘志君律师、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易良律师、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滕宙峰律师。

公益普法简报·2024年第25期

4月10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89次,主要咨询领域为物业纠纷、劳动仲裁、赡养义务、婚姻家庭等。

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王朝辉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潘志君律师、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易良律师、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滕宙峰律师。

律师回复精选

1、永州网友问:小区3栋货梯故障1个月,物业开出7万天价维修费。入住5年不到,就要动业主维修基金,业主不同意,物业不维修,3栋90多户目前一个电梯运行,业主该怎么办?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王朝辉律师答:

网友您好,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如果是一般的小修或维护保养,如果核算出的维修成本较低,则属于物业公司应服务的范围,收取的物业费就应该承担该维修费用不需要动用维修基金。如果维修成本高,达到对中修或大修的程度,则须通过维修基金予以解决。

针对您所在小区虚报价格的情况,建议业委会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科、社区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如投诉无果就只能业主或业委会自行与物业交涉,或通过诉讼解决。

法条链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2、娄底网友问:我在超市上班2年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发工资是微信直接转账,打卡记录也只有当时打卡的时候才能看得见,现在对方突然把我辞退了,我该怎么办?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潘志君律师答:

您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您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该双倍工资应当在入职后一年内主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已经丧失胜诉。提起劳动仲裁前建议搜集好相关证据、如考勤打卡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五险一金的购买记录、工牌、工服、工作记录等等与存在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长沙网友问:签了劳动合同,但不给我们拿着,试用期6个月满了后,公司内部线上流程一直不给批转正,一直卡着,最近在研究给我们调岗降薪。试用期每个月打分都是及格的,如果仲裁,有赢的机会吗?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易良律师答:

你好,首先,试用期期限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用人单位超期转正的,你可以向用人提出异议,如用人单位拒绝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用人单位对你们调岗降薪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协商不一致导致你被迫离职的,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主张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株洲网友问:跟前女友分手时她找我要了5万分手费,当时给了,现在想要回来,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潘志君律师答:

您好,分手费法律上不受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男女之间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为”自然之债“,该债的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也就是说,约定的分手费可以不履行。但若一方自愿履行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后,又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的,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

5、衡阳网友问:我签了个保密协议,写的20年内不得在同行工作,但是也没钱赔偿,这个法律上会定义为竞业限制吗?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易良律师答: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另外,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你与公司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议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6、湘潭网友问:父亲从小不给抚养费,我是爷爷奶奶带大的,前段时间吵架之后签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那我是不是以后跟他就没有任何关系了,也不用给他养老了?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王朝辉律师答:

网友您好,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不能够免除您对您父亲的赡养义务,因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既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可以协议免除。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除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外,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或者其他的手段予以解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26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辅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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